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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颗烤瓷牙索赔1.66万元

法院:费用应予认可

 
2018-01-02 10:59  来源:南通日报  作者:顾建兵 徐振宇  阅读: 次  打印

在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中,原告张女士向肇事者索赔包括两只烤瓷牙、医疗费及后续三次换牙费用等在内的16655元赔偿款,肇事者却认为这种索赔主张没有依据。上月27日,市中院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为张女士的索赔主张应予以认可。

20166月,邵某驾驶电动车撞上了张女士驾驶的电动车,张女士当即翻倒在地。交警部门认定,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女士无责任。这次碰撞,导致张女士两颗门牙受损,需安装烤瓷牙。随后,张女士向邵某要求赔偿换牙费3680元、医疗费1935元及后续换牙费17000余元,遭到邵某拒绝,于是将其诉至法院。庭审中,邵某表示曾咨询过几家保险公司,均答复在交通事故中换牙的费用一般为每颗牙600800元,而被告所装的2颗烤瓷牙达到了每颗1840元,超出了规定标准的两倍多,而且后续更换年限也没有依据。张女士辩称,其受伤的是两颗门牙,所换的2颗烤瓷牙是医生治疗时所推荐的,后续换牙的时限,也是医生确认需要更换的。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的伤牙位置为门牙,在医生推荐下选择适当好一些的材质情有可原,且该费用亦非明显偏高,应予以认可,判决被告邵某赔偿本次换牙费3680元、医疗费1935元及后续三次换牙费用11040元,共计16655元。邵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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