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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

 
2013-05-16 12:25  来源:中院立案庭  作者:  阅读: 次  打印

民事诉讼

1.原告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案件时,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依法进行分工,原告应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来说,先确定自己的民事纠纷属于基层、中级、还是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确定该级的人民法院中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为2亿元以上,以及争议金额为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苏地区的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3.本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本院受理双方争议金额为800万元以上,以及争议金额为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南通地区的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4.基层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传统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及物业、群体性诉讼等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本院受理哪些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本院受理双方争议金额为4000万元以下的案件,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6.南通的哪些基层法院受理民事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本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双方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实施地位于海门市三星镇、天补镇双方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下的家用纺织品著作权纠纷案件。

南通市启东市、海安县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本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双方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如皋市人民法院将从2013年7月1日起受理前述案件(即案件范围同启东市、海安县人民法院一致)。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本辖区双方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

7.如何确定哪个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自己的纠纷?

一般来讲,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案件。特殊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对于特殊案件,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法院也可以受理。

8.哪些纠纷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

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且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受理。

9.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选择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若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但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10.哪些纠纷必须到特定的人民法院起诉?

因不动产权属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行政诉讼

1.本院受理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被告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县()、区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本辖区内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的案件;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

被告为国务院部委、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全省辖区内其他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3.如何确定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自己的行政案件?

一般来讲,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受理。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受理。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4.不动产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受理?

行政机关确定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案件以及收回土地使用权等直接针对不动产权属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涉及不动产,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不动产但不直接针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的案件;(2)因不动产建设许可引发的案件;(3)集体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后,在公告、组织实施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所引发的案件;(4)因房屋拆迁许可、拆迁裁决等行政行为所引发的案件;(5)因不动产引发的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中止复议、终止复议引发的案件;(6)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涉及不动产的法定职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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